知税

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12/19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8第1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http://szs.mof.gov.cn/shuizhe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t20081224_1023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