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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关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4/14发文机构:
  • 名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化肥类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税委会2008第1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化肥类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化肥类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15号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价格为基础,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商品名称税 号现行税率%特别关税税率%磷酸280920190100氨281410002814200000100氮肥2827101028271090310210003102210031022900310230003102400031025000310260003102800031029010310290900035000000000100磷肥31031010310310903103900030300100商品名称税 号现行税率%特别关税税率%钾肥28342110283421903104209031043000310490103104909030030303030100复合肥及其他化肥31051000310520003105300031054000310551003105590031056000310590000353535035350100 注:产品范围以税号为准。 (转自: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news/20080417_3483_324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