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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2/26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关税2008第20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20号 (此文件2009年7月1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5台,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0台。企业研制生产初期该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中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自2008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328吨的非公路电动轮自卸车、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40吨的非公路铰接式自卸车和所有规格的机械传动非公路刚性自卸车,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在2008年10月1日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对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非公路矿用自卸车,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附件: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序号一级部件二级部件数量单位税则号列 (供参考)暂定退税年限1发动机 1套/台840820105年2轮胎 6条/台40116200 401199005年3耐磨钢板 15~40吨/台72092500 722540003年4液压泵 2~3件/台84133年5交流传动系统 (限额定装载质量大于210吨的交流传动电动轮自卸车)发电机1套/台87087030 850164103年6控制柜1套/台853720903年7电阻箱1套/台85016410 853340003年8电动轮2套/台853339003年9制动系统用前制动器 6件/台870830933年10后制动器6件/台870830933年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序号一级部件二级部件数量单位税则号列 (供参考)暂定退税年限1发动机 1个/台840820105年2传动箱 1个/台870840303年3耐磨钢材 14~23吨/台722540003年4转向系统用转向多路阀1吨/台848180105年5制动系统用阀6个/台848180103年6前制动器2个/台870830933年7后制动器2套/台870830933年9后桥用齿轮3套/台848340903年10锥形滚子轴承2套/台848220003年11前桥用锥形滚子轴承4套/台848220003年10后轮用锥形滚子轴承4套/台848220003年 (转自: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