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1/10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8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7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甘肃、新疆、青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区、市),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4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附件: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2.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