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
- 所属类别:【征收管理】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1/18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8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户企业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67号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上海、安徽、江西、广西、重庆、西藏、湖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4家企业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企业总部在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家企业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等4家企业新增分支机构名单序号新增分支机构名称地址* *中国进出口银行* * *1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长沙市2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省南京市*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市黄埔区*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 *1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2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3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4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5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省合肥市6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省南昌市7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区南宁市8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渝中区9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西藏区拉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