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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关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8/1/29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8第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