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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契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7/6/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7第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