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7/4/22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7第4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440号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2006年度管理费用向下属公司分摊的申请》(万字〔2006〕27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核定该公司2006年度按8143万元的限额(详见附件)向其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在规定限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限额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的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序号企 业 名 称金额企业所在地1深圳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1750深圳市2佛山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545佛山市3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117佛山市4佛山市顺德区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195佛山市5广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440广州市6广州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184广州市7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291东莞市8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116北京市9北京万科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8北京市10北京海开万科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181北京市11上海万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898上海市12上海华欧房地产有限公司125上海市13南京万科置业有限公司346南京市14成都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443成都市15武汉万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602武汉市16沈阳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7沈阳市17沈阳万科金色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沈阳市18沈阳万科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84沈阳市19长春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21长春市**合 计8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