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
- 所属类别:【车辆购置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7/2/1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7第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24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