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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资源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7/1/29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7第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