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7/1/26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7第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号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企业名称金额(万元)地址1中蓝建设工程局100北京市2蓝星无锡石化总厂105江苏省无锡市3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总厂38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4蓝星南通合成材料厂100江苏省南通市5黑龙江石油化工厂200黑龙江省大庆市6北京化工机械厂160北京市7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10山西省大同市8济南长城炼油厂300山东省济南市9晨光化工研究院120四川省成都市10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90江苏省连云港市11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40广东省广州市12长沙设计院50湖南省长沙市13上海蓝浦清洗技术公司15上海市14蓝星沈阳轻工机械研究所15辽宁省沈阳市15上海虬江机械厂15上海市16蓝星集团什邡西南化机厂100四川17广西大华化工厂100广西百色市合 计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