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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6/8/1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6第7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770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