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 所属类别:【个人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6/4/4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6第3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商请确认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免缴获奖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函》(环函〔2006〕58号)。经研究,通知如下: 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其直属单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了“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国内外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和集体。“中华环境奖”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东方卫视等13个单位组成组织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目前第三届“中华环境奖”评选工作已结束,评选出“中华环境奖”获奖者个人2名(每名奖金50万元),“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个人9名(每名奖金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四日附件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 奖 者 名 单序号姓 名通 讯 地 址奖金额1史振华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91栋50万2孙永福北京市复兴路10号50万3吴显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5万4姜昌亮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5万5郝青俊青海省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5万6牛玉琴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金鸡沙村5万7孙德辉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东后街185号昭通市疾控中心5万8邢诒前海南省文昌市名人山鸟类自然保护区5万9苏永善广东省佛山市教育局5万10赵森林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社区采研4-1-1025万11惠志军北京市复兴路11号中央电视台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