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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5/12/16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5第1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1200号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四川、陕西、辽宁、安徽、山东、贵州、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所属全资企业收取管理费办法的请示》(中电财〔2005〕37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145万元和4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 附件:1.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2.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1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企 业 名 称金额.万元所在地1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43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2中国通广电子公司43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2号3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43北京市石景山路23号4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26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8号5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39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大街177号6中国教育电子公司9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7层7中国电子为华实业发展公司9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东里甲2号为华大厦8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260广东省深圳市华发北路桑达大厦9国营中原无线电厂(710厂)65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胜利街226号10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280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9号11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260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3号12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25北京朝阳区酒仙桥北路5号13华北计算机系统工程研究所43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合计1145附件2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企业名称所在地金额.万元中国电子物资北京公司北京10 中国电子物资华北公司天津市50 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西安市60 中国电子物资东北公司沈阳市50 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合肥市30 中国电子物资山东公司济南市5 中国电子物资云贵公司都匀市6 中国电子物资西南公司成都市117 中国电子物资广州公司广州市2 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南京市90 合计 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