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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其他】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5/8/20发文机构:
  • 名称: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人民日报》(2005年09月25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