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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5/5/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5第5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10号北京、河北、福建、云南、贵州、湖北、四川、黑龙江、浙江、内蒙古、新疆、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的44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该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行次企业名称所在地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本部北京市2北京华电水电有限公司北京市3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市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石家庄水电厂河北省5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福建省6福建省池潭水力发电厂福建省7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福建蒲田湄洲湾电厂运行分公司福建省8福建省古田溪水力发电厂福建省9福建省安砂水力发电厂福建省10中国华电集团福建华安水力发电厂福建省11中国华电集团福建南靖水力发电厂福建省12福建永安火电厂福建省13福建华电漳平电厂福建省14福建省厦门电厂厦门市1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云南公司云南省1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云南昆明发电厂云南省17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云南以礼河发电厂云南省1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云南石龙坝发电厂云南省19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云南绿水河发电厂云南省20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云南巡检司发电厂云南省2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贵州公司贵州省22清镇发电厂贵州省23遵义发电总厂贵州省2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省2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湖北青山热电厂湖北省26湖北华电武昌热电厂湖北省27黄石电厂湖北省28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四川省29四川华电五通桥发电厂四川省30四川华电磨房沟发电厂四川省3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内江发电总厂四川省3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宝珠寺水力发电厂四川省33四川华电攀枝花发电公司四川省3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宜宾发电总厂四川省3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36中国华电集团富拉尔基发电总厂黑龙江省37黑龙江华电佳木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3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浙江代表处浙江省39浙江华电乌溪江水力发电厂浙江省40杭州闸口发电厂浙江省4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4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内蒙公司内蒙古自治区4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自治区4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哈密电业局第二发电厂新疆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