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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5/5/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5第4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414号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河南、山西、山东、江苏、湖北、四川、新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关于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总财字〔2004〕31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及所属机构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050万元(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附件:中国新兴(集团)及所属机构2004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五月九日附件中国新兴(集团)及所属机构2004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所在地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1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601北京市海淀区 2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320北京市海淀区 3 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 95北京市海淀区 4 北京戎利实业总公司 87北京市海淀区 5 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 368北京市西城区 6 北京华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348北京市怀柔区 7 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 104北京市海淀区 8 新兴宾馆 34北京市海淀区 9 江苏淮海盐化厂 103江苏省淮安市 合 计2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