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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5/4/1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5第2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294号北京、上海、江苏、江西、四川、黑龙江、甘肃、陕西、湖南、广东、河北、辽宁、浙江、山东、河南、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蓝总〔2004〕23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77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附件: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附件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企业名称金额.万元企业所在地1中蓝建设局476北京市2蓝星无锡石化总厂160江苏省无锡市3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总厂16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4中车汽修7425工厂104江苏省南京市5蓝星南通合成材料厂151江苏省南通市6晨光化工研究院80四川省成都市7北京化工机械厂104北京市8黑龙江石油化工厂87黑龙江省大庆市9济南长城炼油厂100山东省济南市10济南裕兴化工总厂35山东省济南市11连云港设计研究院48江苏省连云港市12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36广东省广州市13长沙设计院28湖南省长沙市14中车汽修3402工厂16陕西省西安市15中车汽修3404工厂17陕西省西安市16中车汽修7816工厂17浙江省台州市17信息设备6902工厂17江苏省南京市18中车汽修7420工厂17河北省石家庄市19上海蓝浦清洗技术公司15上海市20中车汽修4232工厂17广东省湛江市21中车汽修7428工厂9福建省闽侯市22蓝星沈阳轻工机械研究所11辽宁省沈阳市23中车汽修4821工厂10辽宁省大连市24中车汽修3301工厂7辽宁省沈阳市25中车汽修7418工厂7辽宁省大连市26中车汽修7417工厂7辽宁省大连市27信息设备6911工厂6河南省许昌市28信息设备6913工厂4甘肃省天水市29蓝星兰州日化厂4甘肃省兰州市30上海虬江机械厂5上海市31中车汽修7447工厂3河南省焦作市32信息设备6914工厂3四川省都江堰市33蓝星星火化工厂2江西省永修县34兰州工程机械修理厂2甘肃省兰州市35湛江汽车修理厂2广东省湛江市合 计 1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