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税
知税
>
知税法规
所有税种
增值税
消费税
车船税
征收管理
进出口税收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车船使用税
车辆购置税
营业税
印花税
房产税
有关规费
土地增值税
外企所得税
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
契税
关税
烟叶税
资源税
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业税(已废止)
储蓄存款利息税
资源税
所属类别:【资源税】
索引号:
发文日期:2005/5/5
发文机构: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有效性:有效
文号:财税2005第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80号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