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5/5/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发2005第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