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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 所属类别:【车辆购置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9/2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4第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4年度42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在申请2005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时,应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同时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车型单位小计三菱速跑猎豹欧蓝德陆风三菱尼桑途乐BJ2025系列cFA2030系列CFA6470FCJY6470EBJ6450AJX6474B-2.4LV73手动自动北京13453l天津21l河北314lO8l53山西247662l2内蒙12541l1辽宁1151221吉林4l21黑龙江1042112上海2l1江苏197831浙江12321321安徽21364l151福建83221江西20102282山东275753313河南311l湖北1323l133湖南6312广东33广西1953632海南3l11四川15l25142重庆6321贵州18622512云南3731095118西藏21l陕西25568231甘肃1578青海6l1l12宁夏11新疆177441l兵团157233合计4209090701654206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