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 所属类别:【契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9/2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4第1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