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
- 所属类别:【车辆购置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7/2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2004第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一批446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在申请2004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时应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3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同时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小计猎豹(四缸)猎豹(六缸)北京庆铃(皮卡) CFA5022XZHCFAS033XZH5020XZH4TFSl7HDLMZH 河北53O20 山西61320 辽宁73220 吉林75lO1 黑龙江85030 江苏181251O 浙江208462 江西1510131 山东51112 河南8332O 湖北51O4O 湖南66O00 广东3424505 广西3526630 四川861O1 贵卅2O1O523 云南783618240 陕西663215163 甘肃2O8282 青海3272194 宁夏41201 新疆201035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21700 合计44622096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