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7/5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2004第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0号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城牌多功能旅行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9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长城牌CC6450型和2003年6月23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CC6450、CC6450A、CC6460、CC6470、CC6490、CC6450B、CC6460B、CC6470B、CC6450D、CC6460D型多功能旅行车,准予按应征收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五日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