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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管理

  • 所属类别:【税务师管理】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6/28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4第8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鉴于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作为非许可类审批项目保留,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决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合并、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三、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在30日内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