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
- 所属类别:【征收管理】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6/16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4第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