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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5/19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4第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