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2/27发文机构:
- 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办函2004第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