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3/9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4第3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39号) 北京、上海、山东、浙江、广东、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关于提取2003年管理费用的请示》(中水总财〔2003〕1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8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