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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2/11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牧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2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4第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牧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牧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202号) 北京、天津、江苏、河南、四川、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牧资产管理中心《关于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中牧资(财)〔2003〕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3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牧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