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 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2/9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2004第1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194号) 北京、重庆、河北、江苏、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中装司发〔2003〕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