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4/1/17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2004第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中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经研究,为扩大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现决定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暂继续按照法定征税税率计算“免抵”税额。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