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01/8/23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2001第1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