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 所属类别:【农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12/24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1998第1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