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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所属类别:【土地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9/12/24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字1999第29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己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 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