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
- 所属类别:【征收管理】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9/9/6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9第6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1999]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