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9/5/2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9第3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辽国税外[1999]46号)收悉。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