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 所属类别:【耕地占用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9/3/22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9第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有关对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