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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增值税】
索引号:
发文日期:1994/4/27
发文机构:
名称: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有效性:有效
文号:财税字1994第24号
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抄送: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