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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所属类别:【城市维护建设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4/3/12发文机构:
  • 名称: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发1994第51号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