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 所属类别:【农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05/6/15发文机构:
- 名称:关于行蓄洪区农业税返还问题的复函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农税字1993第8号
关于行蓄洪区农业税返还问题的复函
关于行蓄洪区农业税返还问题的复函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鲁政发〔1992〕175号《关于将黄河分滞洪区、滩区农业税划拨作为区内防洪建设基金的请示》国务院交我部研办(办3494号)。我们研究意见,应按国务院国阅〔1992〕62号文规定,实行“国家规定的行蓄洪区农业税原则上返还”办法。现对农业税返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行蓄洪区的农业税原则上要返还用于行蓄洪区建设的决定,是为了尽量减少行蓄洪区运用时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行蓄洪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各级财政都应当认真执行。 二、行蓄洪区的农业税原则上用于安全建设以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该中央财政负担的由中央财政负担,该地方财政负担的由地方财政负担,不能全数要求中央或省级负责并另行核拨专款。当地财政如负担过重,可分步实施。上级财政如有条件,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适应给予补助。 三、此项工作原则上应责成行蓄区所在地县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可以检查落实情况,帮助规划指导,但不要以此为由强调集中管理、集中资金。行蓄洪区所在地财政一般比较困难,各部门都要体谅并予关心。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山东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南省、江苏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