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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所属类别:【个人所得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9/9/16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9第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个所函字[1999]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 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权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