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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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1999/9/16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税函1999第6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