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9/10/13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9第2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成,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效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