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9/8/18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文号:财税字1999第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日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