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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所属类别:【消费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9/8/5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9第5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铂金”首饰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浙国税流[1999]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铂金首饰,俗称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都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以铂金制作的铂金首饰,应该征收消费税。鉴于铂金与纯金、银是不同元素的两种贵重金属,因此,铂金首饰应该在生产销售环节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