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 所属类别:【增值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9/7/27发文机构: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 有效性:失效文号:国税函1999第5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1999]152号)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