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所属类别:【营业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8/12/30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字1998第1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79号 (此文件已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