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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所属类别:【印花税】索引号:
  • 发文日期:1994/10/10发文机构:
  • 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失效文号:财税字1994第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违章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 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