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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 所属类别:【进出口税收】索引号:
  • 发文日期:2014/10/21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 有效性:有效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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